南京审计大学学生网络行为管理规定(暂行)-澳门凯发

发布者:澄园书院发布时间:2023-04-12浏览次数:5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牢牢把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主导权,引导我校学生恪守网络 道德并规范网络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的学习、生活方式,促 进形成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群组信 息服务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并依据《南 京审计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网络行为 

第二条 在校大学生发生的网络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校园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不得制作、发布、转载、传播、散布含有下列 内容的违法违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及学校荣誉和利益的;(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 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 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校园秩序 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 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 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在校大学生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 发布、转载、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 德行为、 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使用个人社交软件过程中,应当遵 守以下内容: 

(一)不得在微信朋友圈、qq 空间等个人社交软件中 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 项和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以及影响学校声誉的 不实信息等; 

(二)不得在其他人员朋友圈、qq 空间等社交账号下, 对不当内容跟风回复、转发、煽动、带节奏等。 

第六条 在校大学生在使用工作群组过程中,应当遵守 以下原则: 

(一)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 qq、微信 工作群,须报所属二级党组织备案,并按《南京审计大学新 媒体运营管理办法》管理及运营,且每个社群及平台需明确 责任人(至少有一位老师)。未经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 得开通、组建名称包含 “南京审计大学”“南审大”“南审” “审大”“nau”“nau”等学校中英文字样的工作群或交流群; 

(二)工作群组按照“谁组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 分级分层管理,原则上,群内需由一名指导老师作为管理员,对群内发布的内容、言论等负有审核、监督、检查的责任; 

(三)凡加入工作群的学生一律采用实名制; 

(四)在校大学生在使用工作群组中,除遵守本规定第 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外,不得在工作群内散播非法商 业广告、盗号网站和传播病毒的网络链接,不得恶意刷屏影 响他人交流,不得利用工作群讨论个人事务。 

第七条 在校大学生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 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 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遵守文明互动、 理性表达的原则,不得发布本规定第三条中的各类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四条中的各类信息。 

第八条 在校大学生在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发布的个人言论行为应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至第七条要求,如为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以及相关管理规定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九条 引导大学生在师生意见快递站表达合理诉求,鼓励在校大学生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十条 在校大学生若发现网络中有损害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信息内容,及时报所在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校大学生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在校大学生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校大学生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十四条 在校大学生不得利用校旗、校徽、校名等代表学校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校园重大活动和学生组织工作职务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南京审计大学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实施办法(

2022 年修订)》(南审党委宣发〔2022〕8 号),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治理、事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在校学生网络行为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书院、国际学院主要负责人是本书院部门的学生网络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学生本人对个人网络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 违规处置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学校应当依法、依约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书院依纪依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校园网络安全制度的 

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符合《南京审计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的,由学生工作处按办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4 月 10 日起施行。由南京审计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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